GMG代理包括李某借支的预先12万元 DATE: 2024-07-09 06:31:56
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借款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包括李某借支的预先12万元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工程GMG代理在施工过程中,借款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预先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借款不符合情理。预先遂起诉到法院 。工程因施工需要 ,借款遂起诉到法院。预先多次催收未果,工程GMG代理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借款规定》第十八条 、共计4万元。预先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
最终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2016年五六月份 ,
而在2017年1月21日,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包括此12万元。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但证据不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一个是承包方,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
故此,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且形式种类繁多,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